- 作者: 闫显明律师
- 来源: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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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作为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跨境执业的律师,跨境遗产继承是我们日常处理的的法律事务之一。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内地居民过世后,其在香港的银行留有资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产,这些在香港的资产需要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另外一种情况是香港居民过世后,他在内地留有房产或在银行留有资金,他的内地的资产需要在内地办理遗产继承。
香港与内地跨境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谁具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在确定继承权这一点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动产(如房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香港称为居籍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在香港留有遗产,则在香港的房产,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来决定谁有继承权;而在香港银行账户里的现金和股票,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即内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同理,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留有遗产,则在内地的房产,根据内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而在内地银行的现金或股票,则应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关于继承权先后顺序的不同规定
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则由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则配偶获得固定数额(50万港币)及剩余部分的一半,剩余部分另一半归子女共同继承;而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和父母而无子女,则配偶获得固定数额(100万港币)及剩余部分的一半,剩余部分另一半归父母继承。
香港与内地跨境继承事务的管辖权
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对于位于香港的遗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现金股票等动产,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相反,对于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现金股票等动产,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均有中国内地相关机构管辖。总之,财产位于哪个区域,就由哪个区域行使继承事务管辖权。
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的处理办法
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遗留的遗产,应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如果是遗嘱继承)或者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书(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虽有遗嘱但遗嘱没有指定执行人)。如遗产属于房产等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将依照香港法律决定;如果属于银行存款或股票等不动产,则香港高等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有继承权的人,法院在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时,需要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或有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以证明在内地法律下谁有继承权。各种内地公证文书需要到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取得高等法院的遗嘱办理授权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机构联系办理遗产领取手续取得遗产,然后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权人。
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的处理办法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需要先在香港有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办理有关身份、亲属关系等方面事实的继承公证书,然后到内地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确认继承权),最后办理领取遗产或遗产过户手续。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由于适用内地法律,被继承人在办理香港继承公证候,可以直接到内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以证明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内地公证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并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证明书。被继承人凭继承权证明书向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可免契税,但遗赠则不免契税)。
对于香港居民留在内地的银行存款等动产遗产,如被继承人向适用香港法律确定继承权人及份额,应通过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证明在香港法律下的继承权人及其份额。由于内地公证机关对于适用香港法律的程序不熟悉,这一过程的办理可能比较复杂。
内地与香港跨境法律文书的公证与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办理以上继承事项的过程中,凡是在内地形成的法律文件如果需要到香港使用,必须经过当地涉外公证机关的公证后,到外交部授权的各地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凡是在香港形成的法律文书如果需要到内地使用,必须经过司法部授权的公证人律师对法律文书进行公证后,由司法部驻香港的中国法律事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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